您好,上海观察私家侦探社!

关于我们  About us

联系我们   Content us

公司新闻
您的当前位置:网站首页 > 公司新闻
上海侦探社:婚内多次给异性转账520、1314,可以认定具有过错
上传更新:2025-03-18 浏览次数:58

“520”“1314”等数字有着关于爱情的美好寓意,但如果用于丈夫婚内给其他女性“爱情转账”时,这事就微妙了。


巨野法院凤凰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,快来看看法官是如何审理的~


原告花某(男)与被告石某经人介绍认识,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,于2007年8月生育长女花大姐,于2008年10月生育次女花二姐。原、被告均认可自2022年分居至今,分居期间,两个孩子均由被告石某照顾。原告花某提起诉讼,要求与被告离婚,孩子由被告抚养,愿意支付抚养费。


被告石某辩称,同意离婚,两个孩子愿意抚养,但原告花某存在过错,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。

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原告花某多次在特定日期(情人节、七夕等)转账给她人520、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,且不定期多次向该异性转账几十余万元,数额较大,原告花某虽主张上述转账系投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说明,对其辩称不予支持。原告花某在与被告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,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,原告花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,给石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,故被告石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被告石某主张精神损害损害赔偿,予以支持。

法院判决

原告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石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。

法官说法

原告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在特地节日、特定时间与异性转账且金额均带有特殊含义,明显超出了正常男女之间交往的界限,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,违背了公序良俗,应予禁止。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,是惩戒婚姻过错行为,维护家庭伦理的具体表现。

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,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。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的约定和承诺,需要双方一辈子彼此忠诚、相互扶持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无论是超出法律底线的婚姻关系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,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。正确的婚恋观,需要遵守法律、恪守道德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条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;(二)与他人同居;(三)实施家庭暴力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: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险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但是,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